道路交通(南洋理工大学电动助力自行车试验)(第 I 部分和第 91 节的豁免)令 2011 S 363/2011
1 S 3632011 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363 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南洋理工大学电动助力自行车试验)(第 I 部分和第 91 节的豁免)命令 2011 段落安排第 1 段。引文 2.定义 3.豁免附表引文定义行使根据《道路交通法》第 142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 本命令可引称为道路交通(南洋理工大学电动助力自行车试验)(第 I 部分和第 91 条的豁免)命令2011. 2. 在本命令中,助力自行车是指配备电动马达的自行车 (a); (b) 可由肌肉动力或由其配备的电动机驱动,或由两者驱动; (c) 由南洋理工大学组装并用于南洋理工大学助力自行车试验实验;以及 S 3632011 2 (d) 以书记官长可能确定的方式加盖印章、标记或其他装置,以表明允许将自行车用于实验。豁免 3. 2011 年 7 月 1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包括首尾两天)期间,在附表指定区域内的任何道路上使用的任何电动助力自行车不适用于该法案第 I 部分和第 91 条,但须符合以下条件:下列条件 (a) 助力自行车的结构必须与传统自行车相似; (b) 助力自行车的最大功率输出不得超过 250 瓦; (c) 电动助力自行车的电机动力只有在骑车人开始蹬车时才可以接通,当车速达到25公里时或骑车人停止蹬车时必须切断; (d) 在使用电动助力自行车的任何时候,都应有一份与自行车有关的保险单,以保障因任何人死亡或身体受伤而造成的任何责任,或因使用自行车而引起的; (e) 南洋理工大学助力自行车试验试验不能在附表指定区域内的任何人行道或人行道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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