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电动助力自行车)(第 II 部分的豁免)命令 2004 1 引文和开始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豁免编号 S 775 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电动助力自行车)(第 II 部分的豁免) 2004 年命令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142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发布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道路交通(电动助力自行车)(第二部分的豁免) ) 2004 年命令,并于 2005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2. 在本命令中,电动助力自行车是指配备电动马达且可由肌肉动力或配备的电动马达驱动的自行车,或两者兼而有之。定义 豁免 3. 该法案第 II 部分不适用于任何骑电动助力自行车的人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4 年 12 月 2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在道路上,如果电动助力自行车 (a) 符合符合 2004 年道路交通(助力自行车批准)规则(GN No. S 7682004)附表中规定的要求; (b) 已按照这些规则获得批准和盖章。 2004 年 12 月的第 23 天。陈国庆,新加坡内政部常任秘书。 TP 5.11.39; AGLEGSL27620025 卷。 1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2004 年 12 月 27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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