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1472017 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No. S 147 专利法(第 221 章) 2017 年专利(专利代理人)(修正案)规则 为行使专利法第 104 条赋予的权力,法律部长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启动 1. 这些规则是2017 年专利(专利代理人)(修订)规则并于 2017 年 5 月 1 日生效。删除和替换规则 6 6 of 2。规则 2001(GN No. S 6452001)(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被删除并且以下列规则代替(专利代理人)规定专利申请注册为专利代理人的资格 6.(1) 在遵守规则 8 的前提下,如果个人 (a) 符合以下条件,则个人有资格申请注册为专利代理人居住在新加坡; (b) 满足第 (2) 或 (3) 段中的所有要求,以适用者为准。 (2) 除非个人申请注册为专利代理人,因为个人曾在新加坡担任审查员,否则第 (1)(b) 段中提到的要求是个人 (a) 持有大学学位或处长批准的同等资格; S 1472017 2 (b) 已通过附表 3 第 1 部分规定的课程; (c) 已通过附表 3 第 2 部分规定的考试; (d) 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完成专利代理工作的实习 (i) 连续至少 12 个月; (ii) 在 24 个月的连续期间内至少 12 个月的总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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