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5732017 于 2017 年 10 月 6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73 号专利法(第 221 章) 2017 年专利(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为行使《专利法》第 115 条赋予的权力,司法部长在咨询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后,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是 2017 年专利(第 2 号修订)规则,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生效。规则 2A 的修订 2. 专利规则 (R 1) 的规则 2A 被修订 (a)通过删除第 (1)(a)(i) 段中公开的发明的每项权利要求的文字,并替换说明书的每项权利要求中定义的发明的文字; (b) 在第 (3) 款 (b) 项之后插入以下 (ba) 项,在每个权利要求中定义的发明是否构成发明;规则 8 的删除和替换 3. 专利规则第 8 条被删除,并以下列规则代替 S 5732017 2 支持第 14(4) 条等情况的书面证据 8.(1) 根据提交的书面证据专利申请人的第 14(5C) 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书面证据必须由法定声明支持,并且必须宣誓书、附上所有或文件; (b) 如果申请人依赖第 14(4)(c) 条所述的情况,书面证据必须 (i) 说明申请人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实际上已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 (ii) 说明展览的开幕日期,如果在该日期没有首次公开发明,则说明首次公开的日期; (iii) 附上一份或多份证明在展会上展出的发明的证明文件; (c) 申请人声称外国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一项知识产权申请(该申请包含构成申请人申请所涉及的发明的内容),或根据对于这样的申请,由于第 14(5A)(b) 或 (5B)(b) 条中提到的原因是错误的,书面证据必须附上外国知识产权局的确认书 (i),说明该出版物是错误的以及发表错误的原因; 3 S 5732017 (ii) 如果第 14(5B)(b) 条适用,说明根据管辖该申请的法律或条约本应发表的最早日期。...
专利(第 2 号修订)规则 2017 S 573/2017pdf预览版专利(第 2 号修订)规则 2017 S 573/2017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