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专利代理人)(修订)规则 2009 S 566/200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9年
2009 年专利(专利代理人)(修正案)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规则 3 修正案 3 规则 9 修正案 4 规则 10 修正案 5 新的 IIA 部分 6 规则 17 修正案 7 规则 20 修正案 8 修正案规则 22 9 新的第五附表 No. S 566 专利法(第 221 章) 2009 年专利(专利代理人)(修正案)规则 为行使专利法第 104 条赋予的权力,法律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生效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9 年 12 月 15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9 年专利(专利代理人)(修订)规则,并将于 2009 年 12 月 15 日生效. 规则 3 的修订 2. 对 2001 年专利(专利代理人)规则(GN No. S 6452001)(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的规则 3 进行修改 (a) 删除以下词语 为免生疑问并服从规则17(2)(f)(ii),在第 (3) 段中,并替换词以受第 (4) 段约束,; (b) 在第 (3) 款之后插入以下第 (4) 款第 17(2)(f)(ii) 条所述的对注册专利代理人提出投诉或提供信息的费用,应在纪律委员会对投诉或信息的调查结束时退还,除非 (a) (b) 纪律委员会根据规则 18(5) 确定投诉或信息是无意义的或无理取闹的;或投诉或信息被提出投诉或提供信息的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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