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药物(批准机构和治疗和康复)(修订)条例 2019 S 522/201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9年
1 S 5222019 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22 号《药物滥用法》(第 185 章)《2019 年药物滥用(批准的机构以及治疗和康复)(修正案)条例》 为行使《药物滥用法》第 58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是 2019 年《滥用药物机构和治疗和康复》法规,于 2019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批准(修订)法规 1 的修订 2. 滥用药物条例 1 (经批准的机构以及治疗和康复)条例(Rg 3)(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进行了修订,在经批准的机构后立即插入“医学观察”一词。第 2 条的修正 3. 第 2 条(a) 对主要条例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医务人员定义中的监狱长一词,并代之以 P 局长一词监狱; (b) 删除监督人员定义末尾的句号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 S 5222019 2 涉嫌吸毒者指署长根据第 34(1) 条命令的人) 须向获批准的机构作出承诺。修订第 3 条 4. 修订主体条例第 3 条,删除第 (2) 款并代以以下第 (2) 款 认可机构的监督 (a) 负责认可机构的囚犯的职业;并控制、惩戒吸毒嫌疑人,以及 (b) 可以发布一般命令,该命令必须由批准机构的吸毒嫌疑人和囚犯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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