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药物(核准机构及治疗及康复)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滥用药物(批准的机构和治疗和康复)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主管 4 体检 5 解毒 6 年龄限制、健身等 7 禁止访客 10 犯人的手指印象 11 审查委员会 12 犯人的雇用 13离开返回住所 14 犯人支付食物费用 15 监管人员 16 尿液检查 8 犯人传染病检查 9 处理患有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疾病的犯人的保密性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9 年 7 月 1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7 日立法历史 药物滥用法(第 185 章,第 44 节)药物滥用(批准的机构以及治疗和康复)条例 Rg 3 GN第 S 1681976 号 1999 年修订版(1999 年 7 月 1 日) 1976 年 8 月 20 日 引文定义 1. 本条例可引称为《药物滥用(批准机构及治疗和康复)条例》。二、在本条例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在押人员是指在经批准的机构内的吸毒者或吸毒者;医务人员是指当其时被指派根据本条例执行医务人员职能的政府医务人员;监督官是指部长根据第 15 条任命的任何人。 监督 3.(1) 根据部长的任何指示,经批准的机构应接受监督的一般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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