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航行(第 3 号修订)令 2019 S 753/201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9年
1 S 7532019 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753 号空中航行法(第 6 章)空中航行(第 3 号修正案)令 2019 年 新加坡民航局行使空中航行法第 3 条赋予的权力,经新加坡民航部长批准运输,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开始 1. 本命令是 2019 年空中航行(第 3 号修订)命令,于 2019 年 11 月 16 日生效。第 2 段的修订 2.空中航行命令第 2(1) 段(O 2) (在本命令中称为主要命令) (a) 删除机场证书定义中的行政长官一词并代以当局一词; (b) 在认证机场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认证直升机场是指其直升机场被授予运营人证书的直升机场; (c) 在直升飞机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直升飞机场是指机场或结构上的规定区域,用于或打算完全用于直升飞机的进场、离场和地面移动; S 7532019 2 直升机场证书是指当局在接受直升机场手册后根据第 67 段授予经营直升机场的人员的证书;本命令直升机场手册是指根据本命令的修订而提出的构成直升机场证书申请一部分的手册;直升机场经营人,就经认证的直升机场而言,指直升机场证书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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