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航行(第 2 号修订)令 2015 S 351/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3512015 于 2015 年 6 月 2 日晚上 7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2015 年第 S 351 号空中航行法(第 6 章)空中航行(第 2 号修正案)令 新加坡民航局行使空中航行法第 3 条赋予的权力,经新加坡航空部部长批准运输,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开始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15 年空中航行(第 2 号修订)命令,并于 2015 年 6 月 2 日生效。第 2 段的修订 2. 第 2(1) 段空中航行命令 (O 2)(在本命令中称为主要命令)被修订 (a) 在机组人员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危险区域是指由机长宣布的定义尺寸的空域行政区域,在特定时间可能存在对飞机飞行造成危险的活动,并在航空信息出版物或飞行员通知中予以通知; (b) 在紧接生产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禁区是指由行政长官宣布为新加坡任何陆地或领海上方禁止飞机飞行的区域的规定尺寸的空域并在航空信息出版物或飞行员通知中以 S 3512015 2 的形式通知; (c) 紧接在所需以下导航性能或 RNP 的定义之后插入,定义 限制区域是指由行政长官宣布为新加坡任何陆地或领海之上的一个规定尺寸的空域,在该区域内,飞机的飞行根据某些特定条件受到限制,并在航空情报出版物或飞行员通知中予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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