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航行(第 2 号修订)令 2011 S 570/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1 S 5702011 于 2011 年 10 月 4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570 空中航行法(第 6 章)2011 年空中航行(第 2 号修正案)命令 为行使空中航行法第 3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部长特此发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述为 2011 年空中航行(第 2 号修正案)令,并将于 2011 年 10 月 4 日生效。 第 2 段的修正案 2. 空中航行令 (O 2) 第 2 段(在本命令中称为(a) 在评估医学检查员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防火材料是指在两种情况下的尺寸都适合特定用途时,能够与钢一样或优于钢的耐热材料目的;; (b) 在滑翔机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的旋翼机是指在飞行中由一个或多个在基本垂直的轴上自由旋转的旋翼上的空气的反作用支撑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c) 在救生衣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轻载航空器是指主要由其在空中的浮力支撑的任何航空器;和 S 5702011 2 (d) 在 RNP 类型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旋翼航空器是指在飞行中由一个或多个旋翼上的空气的反作用支撑的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第 18 段的修正 3. 主要命令第 18 段的修正是删除第 (3A) 项并代之以“尽管有第 (3) 项但仍须遵守”一词。...
空中航行(第 2 号修订)令 2011 S 570/2011pdf预览版
空中航行(第 2 号修订)令 2011 S 570/2011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