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和鸟类条例 目录 第 371964 号法案 首次阅读 1964 年 11 月 17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3 下达命令的权力 4 无证杀害或饲养野生动物或鸟类的处罚 附表 5 辩护财产权 6 颁发执照的权力 7 对某些罪行的处罚 8 设置弹簧枪等 9 禁止进口野生动物和鸟类 10 根据其他法律定罪 11 无逮捕令逮捕的权力 12 对告密者的奖励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法案补充1964 年 12 月 1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13 废除附表 解释性声明 公款支出野生动物和鸟类条例第 371964 号法案 1964 年 11 月 17 日第一次阅读。一项废除和重新制定《野生动物条例》的条例及鸟类条例(修订版第 238 章)。由中央政府在新加坡立法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制定,简称如下: 简称和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1964 年《野生动物和鸟类条例》,并应根据该条例实施。部长可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释义 2. 在本条例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署长指初级生产署长,包括初级生产部助理署长(兽医);兽医主管是指初级生产总监、初级生产助理总监(兽医)、高级初级生产主任(兽医),并包括任何由初级生产总监书面任命为兽医主管的人1964 年动物条例(Ord....
野生动物和鸟类条例 1964 年第 37 号法案pdf预览版野生动物和鸟类条例 1964 年第 37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