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39 1964 年首次发表于政府公报,电子版,于 .第 B 39 号通知特此公布《动物条例》,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1964 年 11 月 19 日在议会中引入。非正式合并版本生效于动物条例第 391964 号法案生效的非正式合并版本。第一次阅读于 1964 年 11 月 19 日。1964 年动物条例(1964 年第 1964 号)安排第 I 部分 初步 第 1 部分。简称和开始 2. 3. 4. 5. 解释 任命官员 被视为公务员的官员 出示身份证 进口、转运和出口动物和鸟类 第 II 部分 进口 6. 7. 8. 9. 10 . 就进口等方面下达命令的权力 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口任何动物、鸟类或兽用生物制品 进口动物和鸟类的检查和扣留 需要报告的动物到达 患病动物或鸟类的进口并联系非正式合并版本2 第 11. 12. 13. 14. 船上的狗和猫 破坏受伤的动物或鸟类 允许登陆尸体 某些物品的破坏或消毒 出口 15. 16. 17. 18. 任何人不得出口任何动物或未经许可的鸟类 向马来亚国家出口 出口前检查 患病动物或鸟类的出口 预防疾病传播第 III 部分一般规定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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