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条例 目录 第 381964 号法案 首次阅读 1964 年 11 月 19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和开始 2 解释 3 任命 4 制造、制备、营销和进口动物饲料的许可证 5 买方提供法定声明的义务 6 制造商提供保证 7 购买者取样的权利 8 兽医权力 9 处罚 10 条规则 解释性声明 公款支出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64 年 12 月 11 日的法案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饲料条例第 381964 号法案1964 年 11 月 19 日第一次阅读。一项规定控制动物或鸟类饲料的条例。由中央政府在新加坡立法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制定,简称如下: 简称和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1964 年饲料条例,并于部长可通过宪报通知任命。释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动物饲料是指用作动物饲料的有机或矿物物质或这些物质的混合物;复合饲料是指在正常管理条件下按规定数量给药的产品,足以为相关物种和类别的正常动物提供其饮食中为繁殖或饲养典型动物标本所必需的全部营养成分;董事的涵义与 1964 年动物条例(1964 年法令)赋予的相同;浓缩饲料指旨在补充或平衡饲料比例的基本成分以提供正常动物充分营养的饲料;矿物混合物与饲料浓缩物的含义相同;简单饲料是指由部长通过宪报公告宣布为本条例所指的简单饲料的牲畜饲料;及兽医当局指署长、初级生产助理署长(兽医)、高级初级生产主任(兽医),并包括署长根据本条例第3条的条文以书面委任为兽医当局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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