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治疗、教育和研究)法案 1965 年第 66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65年
医疗(治疗、教育和研究)法案 目录 第 661965 号法案 首次阅读 1965 年 12 月 17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和开始 2 根据请求移除身体部位或指定部位 3 移除部件的权限尸体和尸检 4 董事可以授权对无人认领的尸体进行尸检 5 验尸官权力不受影响 6 授权合法 7 不能授权的人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支出 医疗(治疗、教育和研究)法案 新加坡法规在线 发表于1965 年 12 月 20 日的法案补充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3 日 第 661965 号法案 1965 年 12 月 17 日第一次阅读。一项法案,规定将死者的身体部位用于治疗目的,用于医学教育和研究以及关于可以进行尸检的情况。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 1965 年医疗(治疗、教育和研究)法,并于部长通过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根据请求移走身体的某些部位或指定的部位 2. 如果任何人在其最后一次生病期间,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或在两名或多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口头提出要求,他的身体或任何指定的其身体的一部分在他死后被用于治疗目的或医学教育或研究的目的,在他死后合法拥有其身体的人可以使用,除非他有理由相信该请求随后被撤回;或死者的尚存配偶或任何尚存亲属反对正在如此处理的身体,以书面授权将任何部分或(视属何情况而定)指明部分从尸体上移走,以按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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