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第 13 号危险废物(出口、进口和过境管制)条例草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Hazardous Waste (Control of Export, Import and Transit) Bill Table of Contents Bill No 131997 Read the first time 7th October 1997 Long Title Enacting Formula Part I PRELIMINARY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3 菌落处理等 4 危险的含义和其他废物 5 向外国出口和转运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扩展含义 6 转运建议 7 第 11 条安排 8 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 9 第 11 条安排物质被视为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 10 第 11 条安排物质不归类为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10 月 8 日的法案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11 遵守许可条件的时限 12 海军舰艇、军用飞机等豁免 13 法案对政府具有约束力 14其他不受影响的成文法 第二部分 行政 15 任命董事、副董事和助理ant 危险废物主管 16 授权官员的任命 第三部分 进口、出口和过境许可证 17 实施巴塞尔公约的条例 18 为实施巴塞尔公约而制定的条例内容 19 实施第 11 条安排的条例 20 规定的内容第 11 条规定 21 只有在满足第 11 条其他规定的相应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根据第 11 条规定授予特别许可 22 只有在满足第 11 条规定的相应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授予巴塞尔许可证 23 禁止将废物带入南极洲 24 附有费用的申请和通知 第 IV 部分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进出口和转运条例 新加坡在线法规 1997 年 10 月 8 日在票据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27 禁止携带废物在执行过境建议的过程中进入新加坡 25 禁止进口 26禁止出口 第 V 部分 执法 28 禁令 29 获取信息的权力 30 控制船只和飞机等移动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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