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1997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五,1997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表。以下法案于 1997 年 11 月 19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1997 年 12 月 1 日得到总统的同意。 1997 年危险废物(出口、进口和运输控制)法(1997 年第 13 号)第 I 部分的安排标题和开始 解释 菌落处理等 1. 2. 3. 4. 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含义 5. 出口和转运到国外的扩展含义 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 过境建议 6. 2 Section NO. 1997 年第 13 条 第 11 条安排 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 第 11 条安排 被视为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物质 第 11 条安排 未归类为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物质 符合许可条件的时限 海军舰艇、军用飞机的豁免等 法案对政府具有约束力 其他不受影响的成文法 第 II 部分 管理 15. 16. 任命危险废物主管、副主管和助理主管 任命授权官员 第 III 部分 进口、出口和过境许可证 实施巴塞尔公约的法规为实施《巴塞尔公约》而制定的法规内容 为实施第 11 条安排而制定的法规 第 11 条法规的内容 只有满足第 11 条其他法规的相应要求,才能根据第 11 条法规授予特别许可只有在正确的情况下才授予巴塞尔许可证已满足第 11 条规定的蓄水要求 禁止将废物带入南极洲 申请和通知须附有费用 第 IV 部分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进出口和过境规定 禁止进口 禁止出口 禁止将废物带入新加坡执行过境建议的过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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