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智能力法案 2008 年第 13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08 年 7 月 22 日,星期二,13 日,首次发表于政府公报,电子版,于 .第 B 号通知 13 特此公布心智能力法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08 年 7 月 21 日在议会中提出。非正式合并版本从精神能力法案第 132008 号法案生效。于 2008 年 7 月 21 日第一次阅读。2008 年精神能力法案(2008 年第 2008 号)第 I 部分的部分安排 初步部分1. 2. 3. 4. 5. 6. 简称和开始 解释 第二部分 缺乏能力的人 原则 缺乏能力的人 无法做出决定 最大利益 第三部分 与护理或治疗有关的行为 7. 8. 9. 10. 与护理或治疗有关的行为 第 7 条行为限制 必要商品和服务的付款 支出第四部分 持久授权书 11. 持久授权书 非正式合并版从第 12.13.14.15.16.17 条开始生效.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 指定受权人 永久授权书限制 永久授权书赠与范围 撤销永久授权书等 无权保护受权人和其他人设立或撤销的权力 与持久授权书的有效性有关的法院权力 与持久授权书的运作有关的法院权力 法院的一般权力和任命副手 第 V 部分 作出声明的权力 作出决定和任命副手的权力做出决定和任命代理人的权力 未成年人 第 20 条对个人福利的权力 第 20 条对财产和事务的权力 任命代理人 对代理人的限制 不包括的决定和宣言性规定 第 VI 部分 不包括的决定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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