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智能力(修订)法案 2016 年第 11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6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6 年 2 月 29 日,星期一,2016 年 2 月 29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11 特此公布《心智能力(修订)条例草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在议会中提出。第 112016 号心智能力(修正)法案。第一次阅读关于修正心智能力法的法案(2010 年修订版第 177A 章)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开始 2 1. 本法案是 2016 年精神能力(修正案)法案,部长任命的在通知日期生效在宪报上。 5 第 2 条的修订 2. 《心智能力法》(在本法中称为主法)第 2(1) 条的修订 (a) 在生命维持治疗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 专业代理人是指一个人(a) 提供或提供代理人服务以获取报酬; (b) 在公共监护人登记为专业代理人;专业受赠人是指 (a) 是专业代理人或在规定有资格成为专业受赠人的一类人中的人; (b) 谁提供或提供受赠人的服务以获取报酬; (b) 通过删除公共监护人的定义并代之以以下定义,公共监护人是指根据第 30(1) 条任命的公共监护人,并且除非上下文是根据第 30(1A) 条任命的任何助理公共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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