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2 年 3 月 9 日,星期五,首次在 2012 年 3 月 8 日下午 500 点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9 特此公布排污及排水(修订)条例草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2 年 3 月 8 日在议会提出。第 92012 号污水和排水(修正)法案。2012 年 3 月 8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正污水和排水法的法案(第 294 章) 2001 年修订版)并对 2008 年法规(杂项修订)法(2008 年第 4 号法案)进行相应修订。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简称和生效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2012 年污水处理和排水(修正案)法案,并将于以下日期生效:部长可通过宪报公告任命。 5 长标题的修改 2. 对《下水道和排水法》(本法中简称主法)的长标题进行修改,删去和改进的字样,代之以改进、操作和使用的字样。 10 第 2 条的修订 3. 主体法第 2 条的修订 (a) 删除了委员会的定义并代之以以下定义 委员会是指根据《公用事业法》(第 261 章)第 3 条继续存在的公用事业委员会; ; (b) 删除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定义中(c)段末尾的词和; (c) 在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定义的 (d) 段末尾插入单词,并在其后立即插入由委员会拥有或管理的下一段 (e) 污水处理系统; (d) 删除合资格人士定义中的第 6(3) 或 9(1)(b) 条,并代以第 8 或 11 条; 25 (e) 在合格人员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再生水是指从公共污水系统中回收的处理过的水; (f) 删除直接或以其他方式连接到私人污水处理厂的词语和其他器具或 15 20 30 3 器具中的卫生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定义,代之以词语、坐浴盆和其他类似装置; (g) 删除污水处理系统的定义而代之以下列定义 污水处理系统是指为下列其中一项或两项目的而由下水道、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和水回收设施组成的系统污水的收集、处理和处置; (b) 供应给委员会或由委员会提供的水的回收和处理,包括任何输送再生水或污水的主管或管道、排水管、卫生管、排水管、隔油池、污水坑、临时储存池污水、化粪池、厕所及其任何部分的存放;...
2012 年第 9 号污水和排水(修订)条例草案pdf预览版2012 年第 9 号污水和排水(修订)条例草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