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修订)法案 目录 第 91990 号法案 第一次阅读 1990 年 3 月 2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新的第 3A 条 3 第 4 条的修订 4 新的第 4A 条 5 第 5 条的修订 6 第 6 条的修订7 第 7 条的修订 8 第 8 条的修订 9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11 条 10 废除和重新制定附表 2 和新的附表 3 解释性声明 新加坡公共资金的支出 法规在线 1990 年 3 月 3 日在法案增补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3 2022 年 2 月 Statistics (Amendment) Bill Bill No. 91990 于 1990 年 3 月 2 日第一次阅读。 新加坡,如下简称和开始 修订统计法的法案(1985 年修订版第 317 章)。由总统在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1. 本法可被称为 1990 年统计(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在第 2 节之后新增第 3A 节。通过在第 3 节之后立即插入国家统计协调员 3A 对《统计法》进行了修订。(1) 首席统计员应为国家统计协调员,其职责为 (a) (b) (c) ) (d) 协调政府部门、部委、研究和统计单位以及法定机构的统计活动;就统计数据的收集、编制、分析和利用向政府部门、部委、研究和统计单位以及法定机构提供建议;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并使统计活动中使用的定义、分类、术语、程序和概念标准化;促进政府部门、部委、研究和统计单位以及法定机构遵守经批准的国家统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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