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第 27 号药物滥用(修订)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2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二,2012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27 号通知特此发布,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在议会中提出。滥用药物(修正)法案第 27 号法案。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首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正滥用药物法的法案(2008 年修订的第 185 章版)并对《刑事诉讼法》(2012 年修订版第 68 章)进行相关修正。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生效日期 2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2012 年《滥用药物(修正案)法案》,并应在以下日期生效:部长可通过宪报公告任命。 5 第 2 条的修正 2. 对《滥用药物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2 条进行修正 (a) 在调查委员会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社区康复中心是指部长第 35 条所宣布的任何地方; (b) 在犯人的定义中加入经批准的机构、或社区康复中心等词;紧接在 (c) 之后删除主席团官员定义中的助理主任一词,并代之以部门主任; (d) 在新加坡永久居民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包括 (a) 任何建筑物或结构,无论是永久的还是临时的; (b) 任何土地,不论其是否建造; (c) 任何地方,不论是否封闭,不论是否位于地下或水下; (d) 任何船只、飞机(无论是否以机械方式)或运输工具; (e) (a) 至 (d) 段提述的任何地方的任何部分的火车、车辆或推进任何其他方式; (e) 通过删除 Vigilante Corps 定义末尾的句号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 易受伤害的人是指任何遭受以下损害或功能障碍的人,精神或大脑的任何残疾或紊乱导致的精神或大脑损害了对本法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作出适当判断的能力;年轻人是指 21 岁以下的任何人。...
2012 年第 27 号药物滥用(修订)法案pdf预览版
2012 年第 27 号药物滥用(修订)法案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