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滥用(修正)法案 2012 年第 36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36 2012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二,于 2012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36 计算机滥用(修订)法案特此通知。议会在 2012 年 11 月 12 日公布了一般性法案。第 362012 号计算机滥用(修正)法案。2012 年 11 月 12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正计算机滥用法案的法案(2007 年修订版第 50A 章)并对某些其他成文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生效 2 1. 本法可被称为 2012 年计算机滥用(修正)法,并应在以下日期生效:部长可通过宪报通知任命。 5 长标题的修改 2. 对《计算机滥用法》(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的长标题进行修改,在修改后立即插入“要求或授权采取措施确保网络安全,。 10 第 1 节的修订 3. 第 1 节的修订是在“计算机滥用”一词之后立即插入“和网络安全”一词。主体法案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15A 条 15 4. 主体法案第 15A 条被废除,并以以下条文代替 网络安全措施和要求 15A.(1) 如果部长认为有必要为了防止,发现或对抗对新加坡的国家安全、基本服务或国防或新加坡外交关系的任何威胁,部长可通过其持有的证书,授权或指示证书中指定的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本节中提及作为指明人士)采取必要的措施或遵守此类要求,以防止、检测或应对对计算机或计算机服务或任何类别的计算机或计算机服务的任何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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