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药物(修订)法案 目录 法案第 331993 号第一次阅读 1993 年 10 月 12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和开始 2 第 2 条的修订 3 第 5 条的修订 4 第 17 条的修订 5 附表 6 的修订修订附表 7 过渡性规定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滥用药物支出(修订)法案第 331993 号法案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1993 年 10 月 13 日的法案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修正滥用药物的法案法案(1985 年修订版第 185 章)。由总统于 1993 年 10 月 12 日第一次在里德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新加坡,如下简称和开始 1. 本法案可被引用为 1993 年《滥用药物(修正案)法案》和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运作。修正第 2 条修正 2. 《滥用药物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2 条是 (a) 通过删除大麻和大麻脂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大麻是指大麻的任何植物大麻属或此类植物的任何部分,无论其名称如何;大麻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任何数量的四氢大麻酚和大麻酚的植物物质的混合物;大麻脂是指任何含有树脂材料且含有任何数量的四氢大麻酚和大麻酚的物质; (b) 在主席团官员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鸦片是指含有任何数量的吗啡和以下一种或多种物质的任何物质,即可待因、那可汀、罂粟碱和蒂巴因,但不包括未混入任何此类物质的罂粟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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