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7 年 10 月 2 日,星期一 41 于 2017 年 10 月 2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41 《旅行社(修订)条例草案》现作一般参考。它于 2017 年 10 月 2 日在议会中提出。旅行社(修订)法案第 412017 号。2017 年 10 月 2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订旅行社法的法案(1998 年修订版第 334 章)并对《新加坡旅游局法》(1997 年修订版第 305B 章)作出相关修订。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生效日期 2 1. 本法案是 2017 年《旅行社(修正案)法案》,于部长通过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在宪报上。 5 第 2 条的修订 2. 《旅行社法》第 2 条(在本法中称为委托人,通过删除许可证和法案的定义进行修订)被许可人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行为准则是指在许可手段中提及的行为准则根据第 28(1)(ga)(ii) 条批给或续期的执照;第 7 条;被许可人是指持有执照的任何人;法规是指根据本法制定的法规;有关个人,就牌照申请人或持牌人而言,指 (a) 如申请人或持牌人是个人,则指申请人或持牌人,视属何情况而定; (b) 如果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是合伙企业,则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c) 如果申请人是非法人协会,则为管理非法人协会的成员; (d) 如果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是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则在该法人团体中担任类似官员的公司管理或行政职位的任何董事;就旅游产品而言,持有或供应包括销售或安排提供该旅游产品;旅游是指访问一个或多个地方或景点,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在访问的任何部分,访问的参与者正在或正在由非参与者的个人陪同。访问;旅行产品是指第 4(1) 条中描述的任何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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