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区域供冷法 2001 年第 12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2001 年区域供冷法(2001 年第 12 号) 目录 长标题 制定公式 第 I 部分 初步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第 II 部分 管理 3 管理法案的权力 4 权力 5 向当局提供文件和信息 6 权力第 III 部分区域供冷服务的服务区域 7 服务区域的声明 8 影响服务区域的变更 9 变更通知 第 IV 部分区域供冷服务的许可 10 授权提供区域供冷服务的许可 11 对许可转让的限制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1 年 3 月 30 日的法案增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12 许可证条件的修改 13 许可证的暂停或取消 14 业务守则 15 遵守业务守则 16 影响被许可人的指示 17 免除当局的责任 18被许可人的一般职责 19 被许可人确定的价格 20 保管第 V 部分 对持牌人的控制 21 特别行政令 22 应当局申请作出的特别行政令 23 获委任人的酬金和开支 第 VI 部分与持牌人有关的事项 24 为区域供冷系统的目的进入公共土地的权力 25 权力进入其他土地以检查区域供冷系统 26 节省通行许可协议 27 区域供冷系统的检查、维护和维修 28 区域供冷系统的拆除或更改 新加坡法规在线 2001 年 3 月 30 日在法案增补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3 日 29 开发商或建筑物所有者提供空间或设施 30 设备不是固定装置且不受遇险影响 31 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提供区域供冷服务 第 VII 部分 罪行 32 禁止无牌提供区域供冷服务 33 虚假冒充管理局雇员或持牌人 34妨碍机关执行职务的处罚 35 作出虚假陈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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