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联合国法案 2001 年第 44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43 2001 年 10 月 26 日星期五,首次发表于 2001 年 10 月 25 日下午 500 点的政府公报电子版。以下法案于 2001 年 10 月 15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01 年 10 月 17 日由总统批准 2001 年联合国法案(2001 年第 44 号) 第 1. 2. 3. 4. 5. 6. 节的安排制定法规以使《联合国宪章》第 41 条生效的权力 诉讼豁免 对根据本法实施的行为的个人保护 违反法规的责任 新加坡公民对在新加坡境外犯下的罪行的责任 2 NO.新加坡共和国 2001 年第 44 号 2001 年第 44 号。我同意。 SR NATHAN,总统。 2001 年 10 月 17 日。一项使新加坡能够履行《联合国宪章》第 41 条的法案。其关于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的义务如下 联合国 3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案可被引用为 2001 年联合国法案,并将于该日期生效部长可通过宪报公告指定。制定法规以使《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生效的权力 2.(1) 如果根据 1945 年 6 月 26 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则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作为与不涉及使用武力的措施有关的条款),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呼吁政府采取任何措施以执行该理事会的任何决定,部长可不时,制定他认为对有效实施这些措施是必要或有利的所有此类规定,包括(在不影响上述措辞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关于 (a) 逮捕、审判和惩罚犯罪者的规定条例; (b) 授权任何人或任何类别的人在调查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任何条例所规定的任何罪行时,行使《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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