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仲裁法 2001 年第 37 号法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2001 年仲裁法(2001 年第 37 号) 目录 长标题 制定公式 第 I 部分 初步 1 短标题和开始 2 解释 第 II 部分 仲裁协议 第 V 部分 仲裁庭 12 仲裁员人数 16 未能或不可能采取行动 17 仲裁员停止担任办公室 19 仲裁员小组的决定 5 仲裁协议不会因当事方死亡而解除 第四部分 仲裁程序的开始 第六部分 仲裁庭的管辖权 21 仲裁条款的可分离性和仲裁庭对自己的管辖权作出裁决的能力 第七部分 仲裁程序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Acts Supplement on 24 Oct 2001 PDF created date on 23 Feb 2022 22 仲裁庭的一般职责 23 程序规则的确定 24 请求和答辩陈述 25 听证会和书面程序 26 合并程序和同时进行的听证会 27 权力任命专家 28 arbi 可行使的一般权力tral tribunal 29 仲裁庭在当事人违约情况下的权力 30 可通过传票传唤证人 31 法院为支持仲裁程序而行使的权力 第八部分 裁决 32 适用于争议实质的法律 33 针对不同问题作出的裁决 34 补救措施 35 利息 36 延期作出裁决的时间 37 同意裁决 38 裁决的形式和内容 39 仲裁费用 40 仲裁员费用 新加坡法规在线 发表于 2001 年 10 月 24 日的法案增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41 在不付款的情况下拒绝裁决的权力42 法院可以在仲裁中向财产收取律师费 43 更正或解释裁决和附加裁决 44 裁决的效力 第 IX 部分 法院与裁决有关的权力 45 对法律初步要点的确定 46 裁决的执行 47 没有司法审查裁决 48 法院可以撤销裁决 49 对裁决的上诉 50 对上诉提出质疑的补充规定 51 或对裁决提出上诉或质疑的法院裁决 52 法院许可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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