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修正案)法案 2011 年第 18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1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首次发表于 2011 年 4 月 25 日下午 500 点的政府公报电子版。以下法案于 2011 年 4 月 11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1 年第 18 号批准。我同意。 SR NATHAN,总统。 2011 年 4 月 13 日。修订《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的法案(2009 年修订版第 354A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18 OF 2011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2011 年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修正案)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2 条 2. 《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第 2 条(在本法中称为主法)被废除,并以下列条文代替 第 2 条的适用。除非本法另有规定(但不是法规),工作场所。本法的规定应适用于第 4 条 3 的所有修正案。 对主体法第 4(1) 条进行了修改 (a) 删除了危险事件定义中的附表 2 字样,代之以附表 1 字样; (b) 删除职业病和占用者的定义,代之以下列定义 职业性任何疾病是指附表 2 中规定的疾病和任何其他直接归因于接触任何化学或生物制剂的疾病任何工作的过程;占用人,就任何处所或任何处所的一部分而言,指 (a) 在工厂的情况下,必须就该处所取得注册证明书,以符合任何规定的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修订)3是或必须是该证书持有人的人; (b) 在工厂的情况下,根据任何规定必须提交与工厂有关的通知,通知中指定的人,或被要求提交通知的人; (c) 在任何其他处所收费的情况下,该等处所的管理或控制,不论是他本人或作为另一人的代理人,不论他是否也是该处所的拥有人;及(c) 删除工程建设工作定义中的附表 4 字样,代以附表 3 字样。...
2011 年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修正案)法案 2011 年第 18 号法案pdf预览版
2011 年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修正案)法案 2011 年第 18 号法案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