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1 年 2 月 25 日,星期五,2011 年 2 月 22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1 年 1 月 25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1 年第 5 号批准。我同意。 SR NATHAN,总统。 2011 年 1 月 25 日。修订就业机构法的法案(1985 年修订版第 92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5 OF 2011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能是 2011 年就业机构(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引述为对第 2 条的修正 2. 《职业介绍所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2 条的修正 (a) 通过在职业介绍所的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根据指定职业介绍所第 3(1) 条;; (b) 在职业介绍所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职业介绍所人员是指为职业介绍所从事任何工作(包括非特定职业介绍所工作的工作)的任何人任何身份的人,包括 (a) 职业介绍所的任何关键任命持有人; (b) 任何受雇于合同性职业介绍所从事此类工作的人,无论是在此基础上还是在此基础上;关键任命持有人,就职业介绍所而言,是指 (a) 职业介绍所的任何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合伙人或独资经营者;或 职业介绍所(修正案) 3 有 (b) 任何人,无论叫什么名字,一般由谁管理该职业介绍所的任何指定职业介绍所的行政工作;控制 (c) 通过在被许可人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合伙人包括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处所包括 (a) 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无论是永久的还是临时的; (b) 任何土地,不论其是否建造; (c) 任何地方,不论是否封闭、位于地下或水下;不是或 (d) 任何船只、飞机、火车或车辆(无论是机械推进的还是其他方式的)或任何其他交通工具; (e) (a) 至 (d) 段提述的任何处所的任何部分;及(d) 删除公职人员定义末尾的句号并代之以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指定职业介绍所工作指以下任何工作 (a) 与任何申请人的沟通处理该申请人的任何就业申请; 4号...
2011 年职业介绍所(修正案)法案 2011 年第 5 号法案pdf预览版2011 年职业介绍所(修正案)法案 2011 年第 5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