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1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2011 年 4 月 26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1 年 4 月 11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1 年第 16 号批准。我同意。 SR NATHAN,总统。 2011 年 4 月 13 日。修订《保险法》(2002 年修订版第 142 章)的法案,对《公司法》(2006 年修订版第 50 章)及其相关事项进行相应修订。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16 OF 2011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2011 年保险(修订)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修订第 1A 条 2. 修订《保险法》第 1A 条 (a) 在指示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执行官,与公司有关的任何人,无论以何种方式描述,谁( a) 直接受雇于公司,或为公司行事,或通过安排与公司合作; (b) 在日常基础上关注或参与公司的管理; (b) 在一般再保险经纪人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保证保单资金是指受保保单所有人根据第 54(2) 或 (3) 条在其受保保单下有权获得的利益,如可能是《2011 年存款保险和保单持有人保护计划法》; (c) 在合伙人和经理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业主 PPF 机构是指根据 2011 年存款保险和保单所有者保护计划法案第 56 条组成的存款保险和保单机构; protection fund INSURANCE (AMENDMENT) 3 PPF Funds 是指根据《保险》和《2011 年存款保单所有人保护计划法》第 34 条设立的保单所有人保护人寿基金和保单所有人保护普通基金;首席官员,就注册保险人而言,指任何人,不论其姓名,受雇于该保险人,直接负责在新加坡经营保险人的任何类别的保险业务; (d) 删除法定资产负债表和法定估值定义末尾的句号并代以分号,并在其后插入以下定义,就保险人而言,大股东指持有 5% 或保险人的投票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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