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儿童和青少年(修正案)法案 2011 年第 3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1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五,2011 年 5 月 9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1 年 1 月 10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1 年 1 月 25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1 年第 3 号批准。我同意。 SR NATHAN,总统。 2011 年 1 月 25 日。一项修订《儿童和青少年法》(2001 年修订版第 38 章)并相应修订 2010 年《刑事诉讼法》(2010 年第 15 号法案)和 2009 年《私立教育法》(第 21 号法案)的法案2009)。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3 OF 2011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2011 年儿童和青少年(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修改长标题 2. 修改《儿童和青少年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的长标题,在“法案”之后插入提供福利、照料、保护的字眼和需要此类照顾、保护或康复的儿童和青少年的康复,以规范儿童和青少年的家园,以及。修订第 2 条 3. 修订主体法第 2(1) 条 (a) 删除认可家庭和认可学校的定义; (b) 在核准福利主任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评估,是指确定儿童或青少年的健康或发育状况或该儿童或青少年是否需要照顾的评估或保护或两者兼而有之; (c) 在发展的定义中,在智力一词之后立即插入心理一词; (d) 在健康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儿童和青少年之家的定义,是指其目的是或被认为是为儿童提供住宿和个人护理的任何机构或年轻人,为了他们的保护或康复或两者兼而有之; (e) 在紧接少年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儿童和青少年(修订) 3 少年康复中心指根据第 VI 部指定或设立为少年康复中心的任何机构或其部分;牌照指根据第 52B 条发出的牌照,而持牌人须据此解释;持牌儿童及青少年之家指根据第 52B 条获发给牌照的儿童及青少年之家; (f) 删除管理人定义中的经批准的学校、经批准的住所、还押之家、拘留所或安全场所的字样,代之以青少年康复中心、安全场所、还押之家、拘留所或临时场所。照顾和保护; (g) 在经理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地点,包括任何船只、交通工具、房屋、建筑物、围墙、街道、土地或开放空间; (h) 删除安全地点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安全地点是指根据第 VI 部分指定或设立的任何机构或其部分作为安全地点;临时照顾和保护场所指根据第 27 条指定或宣布为临时照顾和保护场所的任何地方或机构,或占用人愿意暂时接收根据第 8A 条犯下的儿童或青少年的任何其他合适的地方, 9 或 49;; (i) 删除访客的定义并代以第 52G 节的以下定义;审查委员会指根据第 4 号任命的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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