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证券和期货(修订)法案 2012 年第 34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2 年 12 月 28 日,星期五,第一次在 2012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500 点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2 年 11 月 15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2 年 12 月 5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2 年第 34 号批准。我同意。主席陈庆炎。修订《证券和期货法》(2006 年修订版第 289 章)并对某些其他成文法律进行相应和相关修订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34 OF 2012 简称和生效 1. 本法可被称为 2012 年证券和期货(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长标题的修改 2. 对证券和期货法(本法中简称为主体法)的长标题进行修改,删除和期货两字,代之以 、期货和衍生品。修改第 2 条 3. 修改主体法第 2(1) 条 (a) 删除定义中的第 130A 条,并代之以律师代言人第 2(1)条; (b) 通过在指定代表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批准清算所指的是根据第 51(1)(a) 条作为批准清算所的公司; (c) 就核准控股公司、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认可市场营运商、持牌交易储存库、持牌外贸资料库、经批准的结算所或经认可的结算所,是指管理 (a) 经批准的控股公司、证券交易所的活动和行为的规则、条例、章程或类似的声明主体,无论名称如何、期货交易所、认可市场营运商、认可结算所认可结算所及其或 (d) 删除第 (a) 段行政总裁的定义而代以以下段落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MENDMENT) 3 名成员,或持牌贸易存储库或许可的外贸存储库及其参与者; (b) 与其有关的其他人士,不论该等规则、规例、章程或类似的声明主体是否由获批准的控股公司、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认可市场营运商、持牌贸易储存库、持牌外贸存储库或认可的票据交换所或包含在其组成文件中;但不包括证券交易所或认可市场营运者(即海外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核准结算所 (a) 就核准交易所、核准市场营运商、持牌贸易储存库、核准外贸储存库、核准结算所、核准结算所、核准控股公司或资本市场持有人而言服务执照,是指任何人,无论叫什么名字,他 (i) 直接受雇于认可交易所、认可市场运营商、持牌持牌认可外国结算所、认可控股公司,或为其行事或通过安排与其进行安排或资本市场服务执照持有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和存储库、存储库、贸易商行,承认 (ii) 主要负责管理和执行 4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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