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2 年 6 月 22 日,星期五,2012 年 6 月 19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2 年 4 月 9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2 年 5 月 15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2 年第 10 号批准。我同意。主席陈庆炎。 2012 年 5 月 15 日。修订《污水和排水法》(2001 年修订版第 294 章)并对 2008 年《法规(杂项修订)法》(2008 年第 4 号法案)进行相应修订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10 OF 2012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2012 年污水和排水(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长标题的修改 2. 对《下水道和排水法》(本法中简称为主体法)的长标题进行修改,删去和改进三字,代之以改进、运营和使用三字。修订第 2 条 3. 修订主体法第 2 条 (a) 删除委员会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委员会指公共事业委员会根据《公用事业法》(第 261 章)第 3 条继续执行; (b) 删除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定义中(c)段末尾的词和; (c) 在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定义的 (d) 段末尾插入单词,并在其后立即插入由委员会拥有或管理的下一段 (e) 污水处理系统; (d) 删除合资格人士定义中的第 6(3) 或 9(1)(b) 条,并代以第 8 或 11 条; (e) 在合格人员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再生水是指从公共污水系统回收的处理过的水; (f) 删除直接或以其他方式连接至私人污水处理厂的词语和其他器具或污水和排水(修正案)3 器具中的卫生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定义,并代之以 、净身盆和其他类似词语固定装置; (g) 删除污水处理系统的定义而代之以下列定义 污水处理系统是指为下列其中一项或两项目的而由下水道、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和水回收设施组成的系统污水的收集、处理和处置; (b) 供应给委员会或由委员会提供的水的回收和处理,包括任何输送再生水或污水的主管或管道、排水管、卫生管、排水管、隔油池、污水坑、临时储存池污水、化粪池、厕所及其任何部分的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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