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噪音)条例 2011 S 424/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2日
2011 年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噪音)条例 目录 制定公式第 I 部分 初步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应用第 II 部分 噪音控制 4 减少或控制噪音的措施 5 任命合资格人士就噪音控制提出建议 6 制造商的责任和嘈杂机械或设备的供应商 第 III 部分 噪声监测、听力保护器和培训 7 噪音监测 8 听力保护器 9 培训计划 第 IV 部分 杂项 10 撤销时间表 允许的噪音暴露限制 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2 日第 S 424 号《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第 354A 章)《2011 年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噪音)条例》 为行使《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第 65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例第 I 部分初步引用和启动 1. 本规例可引述为2011 年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噪音)条例,并将于 2011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就要进行的任何工作而言,合格人员指的是具有足够经验和培训来执行该工作的人; dB(A) 指由具有国际电工委员会规定特性的电网的仪器测量的加权声压级分贝; dB(C) 指由具有国际电工委员会规定的特性的电网的仪器测量的 C 加权声压级的分贝;等效声压级,就波动声压级而言,是指在一段时间内测得的恒定声压级,其累积声能与在同一时间段内测得的波动声压级相同;峰值声压级是指任何连续、间歇、瞬时或冲击噪声的绝对最大或最高 C 加权声压级;相关人员是指在工作场所工作且暴露于或可能暴露于过度噪音的人员;在线新加坡法规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负责人就相关人员而言,是指 (a) 其雇主; (b) 有关人员在其指导下在工作场所进行工作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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