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武装部队(刑事诉讼法的适用)令上限。 295,或 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01月31日
新加坡武装部队(刑事诉讼法的适用)令 目录 1 引文 2 刑事诉讼法的适用 3 刑事诉讼法下的通知 立法历史 新加坡武装部队法(第 295 章,第 94(5) 节) 新加坡武装部队(申请刑事诉讼法典)令 O 2 修订版 2001 年(2001 年 1 月 31 日)1978 年 4 月 28 日 1. 本命令可引称为新加坡武装部队(适用引文刑事诉讼法)令。刑事诉讼法的适用 2. 《刑事诉讼法》(第 68 章)第 182 和 196 条经必要修改后适用于根据该法应受处罚并由下级军事法院审判的罪行的调查、审判和处罚。新加坡在线法令下的刑事诉讼法通知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3.(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2 (1) 或 (2)(c) 或 (d) 条发出的通知守则应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根据该法第 82(5)(a) 条指定的人员,或负责监狱、惩戒营房、拘留营房或看守室的官员,该官员关押被告人。在根据该法第 181(6) 条向被告送达通知后 3 天内转​​发给该人。 (2) 根据本法第 82(5)(a) 条,第 (1) 款要求向被任命人发出的通知可以通过将其交付给他,或将其留在他的办公室,或通过发送在他的办公室写给他的挂号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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