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港务局(船坞工作人员调动)令上限。 236,或 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2年03月25日
新加坡港务局(船坞员工调动)令 目录 1 引文 2 调动至公司 3 调动人员 4 调动人员的选择权 5 月薪员工 6 以前的服务要计算 7 例外立法历史 新加坡港管理局法案(第 236 章,第 236 节) 31) 新加坡港管理局(船坞工作人员转移)令 O 2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1969 年 6 月 20 日引文转移)令。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新加坡港务局(Dockyard Staff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转让给公司 2. 港务局雇用的每个人,除了签订单独合同的雇员之外与管理局的船坞业务有关的服务应被视为转移到根据该法案第 291 条成立的公司的服务,目前称为吉宝船厂(私人)有限公司。1 第 29 至 31 条新加坡权力法(第 173 章)在 1985 年修订版法案中被省略。 调动人员 3. 根据本命令调动的每个人(在本命令中称为调动人员)均应以相同的工资率受雇于公司并尽可能按与他受雇于管理局相同的服务条件。 s 命令应由部长或其正式任命的代表决定,其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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