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港务局(船坞工作人员)(养老金)令上限。 236,或 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2年03月25日
新加坡港务局(船坞工作人员)(养老金)令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立法历史 3 继续适用的法规 4 员工可选择计算方法 新加坡港管理局法(第 236 章,第 311 节)1 第 31 节新加坡港务局法令(第 173 章)在 1985 年修订版法令中被省略。新加坡港务局(船坞工作人员)(养老金)令 O 3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72 年 6 月 1 日 1. 本命令可引称为新加坡港务局(船坞工作人员)引证(养老金)令。定义 2. 在本订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最新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公司指吉宝船厂(私人)(有限);条例是指港口(新加坡港务局)(退休金计划)条例 19492. S 38649 2 停止适用于所有员工 w.e.f. 1972 年 6 月 1 日,参见 R 2 第 31 条。 继续适用的规定 3.(1) 公司的每位员工根据该法第 31 条调入其服务,并且在调动之前是由以下机构设立的养老金计划的成员条例自转让之日起继续作为该成员。 (2) 自公司雇员根据该法第 31 条调任其服务之日起,该条例应继续以与该雇员在其之前适用的条例相同的方式适用于该雇员。转移至本公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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