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港务局(船坞人员调动)令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新加坡港务局(船坞员工调动)令 目录 1 引文 2 调动至公司 3 调动人员 4 调动人员的选择权 5 月薪员工 6 以前的服务要计算 7 例外立法历史 新加坡港管理局法案(第 236 章,第 236 节) 31) 新加坡港管理局(船坞工作人员转移)令 O 2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1969 年 6 月 20 日引文转移)令。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新加坡港务局(Dockyard Staff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published on 25 Mar 1992 PDF created date on 27 Feb 2022 转让给公司 2. 除签订单独合同的雇员外,港务局雇用的每个人与管理局的船厂业务有关的服务应被视为转移到根据该法案第 291 条成立的公司的服务,目前称为吉宝船厂(私人)有限公司。1 第 29 至 31 条新加坡权力法(第 173 章)从 1985 年修订版的法案中省略。 调动的人 3. 根据本命令调动的每个人(在本命令中称为调动的人)均应受雇于公司,工资率相同并在尽可能接近的情况下,按照与他受雇于管理局相同的服务条件。本命令的决定应由部长或其正式任命的代表决定,其决定为最终决定。...
新加坡港务局(船坞人员调动)令pdf预览版
新加坡港务局(船坞人员调动)令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