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委员会(纪律职能委派)指示章。常数,DIRN 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2日
公共服务委员会(纪律职能委派) 指示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9 保存时间表 立法历史 3 委派给常任秘书长 4 提出投诉时的程序 5 处罚 6 委员会的变更 7 常任秘书长的报告 8 更严厉的建议处罚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116 条第(3)款)公共服务委员会(纪律职能授权) 指令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2 日 Dir 1 GN第 S 961997 号 1998 年修订版 (1998 年 6 月 15 日) 1997 年 4 月 1 日 1. 这些指示可引称为公共服务委员会(纪律职能委派)指示。引文定义 2. 在这些指示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委员会是指公共服务委员会;官员是指 (a) 实质级别相当于 MX12 或以下的公职人员,但不包括行政官员; (b) 任何级别的普通教育主任; S 6872017 wef 01122017 S 6872017 wef 01122017 警务处任何级别的警务人员,级别为助理警司或督察;在监狱部门任职的任何级别的监狱官员,级别为助理监狱长、更生主任或高级监狱长; S 6872017 wef 01122017 在新加坡民防局服务的任何级别的上尉或以下级别的民防官员;或在中央禁毒局任职的任何级别的助理警司或以下的禁毒人员,无论该人员是否任用,均持有永久、临时或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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