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地方令 2007 S 189/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02日
2007 年受保护场所令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实施的目录 2 宣布为受保护场所的场所 3 撤销第 S 189 号受保护地区和受保护场所法案(第 256 章)《2007 年受保护场所令》行使第 189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5 条第 1 款,内政部特此颁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被称为 2007 年《保护区法》,并于 2007 年 5 月 2 日开始实施。宣布为受保护的地方 2. 附表第二栏所述的场所特此宣布为该法案的受保护场所,除非持有通行证或许可证,否则任何人不得进入这些场所由附表第一栏指明的当局发出或已获得在该处所当值的获授权人员的许可进入该处所。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撤销 3. 2001 年受保护的地方(第 13 号)令(G.N. No. S 6662001)被撤销。时间表 第一栏 管理局 第二栏 受保护的地方指挥官,警察海岸警卫队总部区域)。海岸警卫队总部(土地) 由海岸警卫队总部(土地面积)占据的 Mukim No. 34 的第 1186P(Pt) 和 899A(Pt) 号地段组成的所有区域,面积约为 80,904 平方米,范围大致如下在上述警察海岸警卫队总部(土地面积)的某个点,即 2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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