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自住组屋)(减免)令 2013 S 36/201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8日
2013 年财产税(自用组屋单位)(减免)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减免自用组屋单位的财产税 4 退还已缴税款 S 36 财产税法(第 254 章)财产税(OWNEROCUPIPED HDB Flats) (REmission) Order 2013 为行使《财产税法》第 6(8)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财产税法2013 年税收(自住组屋)(减免)令,应被视为已于 2013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董事会或建屋局是指根据《住房和发展法》(第 129 章)第 3 条成立的住房和发展委员会;建屋局单位是指由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发展法》第 IV 部分或由经批准的开发商(根据该法第 65M 条定义)根据该法第 IVB 部分出售的任何单位;业主自住,就组屋单位而言,指该单位完全由组屋业主占用,作住宅用途;业主自用累进税率是指 2010 年财产税(业主自用住宅物业累进税率)法令(G.N. No. S 5122010)附表中提及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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