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S 727/2013 号物业税(在建自住房屋置换)(减免)令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9日
2013 年财产税(置换业主占用的在建房屋)(减免)令 目录制定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减免空置土地税 4 减免期限 5 减免条件 6 通知 7 撤销、节省和过渡S 727 财产税法(第 254 章)2013 年财产税(替换业主在建房屋)(减免)令 为行使财产税法第 6(8)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引用和生效 1. 本命令可被称为 2013 年财产税(置换业主占用的在建房屋)(减免)令,并将于 1 日生效2014 年 1 月。定义 2. 在本命令中,建筑控制专员与《建筑控制法》(第 29 章)中的含义相同; CSC 就替换房屋而言,是指 (a) 建筑管制专员根据《建筑管制法》第 12 条签发的房屋法定竣工证书; (b) 如果就该房屋发行了不止一个此类 CSC,则第一个如此发行的 CSC,无论是在 2014 年 1 月 1 日之前、之后还是之后发行;房屋是指主要用于、建造或改装用于人类居住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并且主计长或首席评估员确定为此目的是一个完整和独立的单元;拥有人就房屋或建造房屋的土地而言,指其姓名作为该房屋或土地的拥有人出现在估价表中的个人,该个人既不是公司、协会也不是团体,视情况可以是;业主自住,就房屋而言,指该房屋主要由该房屋的拥有人用作或占用作为住宅楼宇;业主自住者税率是指 2013 年住宅物业附表第 I 部分规定的税率(物业税税率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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