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财产税(自用组屋单位)(减免)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减免自用组屋单位的财产税 4 退还已缴税款 减免表第 S 513 号《财产税法》(第 254 章)2010 年财产税(自住组屋单位)(减免)令 为行使财产税法第 6(8)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述为 2010 年财产税(自住组屋)(减免)令,并应被视为已于 2010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委员会或建屋局是指根据新加坡在线法规成立的住房和发展委员会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住房和发展法》(第 129 章)第 3 节;建屋局单位是指由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发展法》第 IV 部分或由经批准的开发商(根据该法第 65M 条定义)根据该法第 IVB 部分出售的任何单位;业主自住,就组屋单位而言,是指该单位由作为组屋单位的业主出现在估价表中的人(不是公司或协会或团体)用作住宅用途。自用组屋单位的财产税减免 3.(1) 2010 年应允许根据本段的规定,就收到《财产税(自用住宅物业税率)令》(O 10)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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