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财产税(自住组屋单位)(减免)令 3 减免自住组屋单位的财产税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文 2 定义 附表 No. S 301 财产税法(第 254 章) 财产税(OWNEROCCUPIED HDB FLATS) (遣返) 2004 年令 为行使《财产税法》第 6(5B)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引述为财产税(业主自用组屋)引文( Remission) Order 2004.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基础税是指 (a) 第一栏中指定类型的组屋单位的自住业主按优惠税率缴纳的年度财产税金额(扣除回扣后)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新加坡法规在线最新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紧接其第二栏所列的生效日期之前; (b) 如组屋单位在生效日期前未列入估价清单,则组屋单位的自住业主每年应缴付的物业税(扣除回扣后)的优惠税率。在生效日期前组屋单位出售、转让或转让之日应归属于组屋单位的价值;委员会或 HDB 是指根据《住房和发展法》(第 129 章)第 3 条设立的住房和发展委员会;优惠税率是指《物业税(业主自用住宅物业税率)令》(O 10)第 3(1) 段规定的业主自用税率;生效日期指附表第二栏所载的修订年度价值的生效日期,适用于附表第一栏中指明的类型的组屋单位;建屋局单位是指董事会根据《住房和发展法》第四部分出售的任何单位,包括部长可能决定的其他单位;业主自住 就组屋单位而言,指该人为住宅用途而占用的单位,该人不是公司或协会或团体,其名称以组屋单位的业主身份出现在估价表中;回扣是指根据《物业税(业主自用住宅)(减免)令》(O 16)允许的减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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