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海事及港务局(海港船员配员执照考试)规例章。 170A,RG 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1日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海事船员执照考试)规定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考试申请 4 国籍或住所 5 考试地点、日期和时间 6 拒绝考生 7 考试费用 8 考生资格港口极限舵手 9 港口极限舵手考试考生资格 10 港口极限发动机驾驶员(三级)考生考试资格 11 港口极限发动机驾驶员(二等)考生考试资格 12 港口极限特级驾照考试资格12A 配员执照要求 12B 对某些类型港口船只的人员的额外培训和服务要求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13 基本消防、急救、溢油控制和个人生存 14 候选人是否适合履行职责s 15 拒绝参加考试 16 海上服务的证据 17 教学大纲 18 配员执照费用 19 配员执照的有效性 19A 更改地址的通知 20 配员执照可能被暂停或取消 21 暂停或取消配员执照将被交出 22 欺诈使用配员执照 23 豁免 24 储蓄 立法历史 新加坡海事和港口管理局法案(第 170A 章,第 41 节)新加坡海事和港口管理局(港口船舶配员执照考试)条例 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created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Rg 4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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