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务管理局(海事船员执照考试)(修订)条例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第 18 条修订 3 新条例 19A 第 S 93 号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法案(第 170A 章) ) 2003 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海港船舶操作员执照考试)(修订)条例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行使《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法》第 41 条赋予的权力,经批准交通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港口船舶配员执照考试)(修订)条例 2003,并于 2003 年 3 月 1 日开始实施。修订第 18 条 2.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第 18 条(海港船舶配员许可证)考试) 条例 (Rg 4) 被修改为删除第 (1) 段并替换为以下段落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2 月 26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1) 成功的候选人将被授予港务长在向港务局缴付港务局决定的费用,以及向港务长提供港务长可能要求的详情后,获发配员执照。新规则 19A 3.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港口船舶配员执照考试)规则经过修订,在规则 19 之后插入以下规则地址变更通知 1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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