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务管理局(海事船员执照考试)(修订)条例 颁布公式 1 的目录 引证和开始 2 条例 2 的修订 3 删除和替换条例 8 至 11 No. S 505 MARITIME AND PORT AUTHORITY OF新加坡法案(第 170A 章)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港口船舶操作员执照考试)(修订)条例 2004经交通部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04 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务管理局(港口船舶配员执照考试)(修订)条例,并开始实施2004 年 8 月 25 日。修订条例 2 2.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条例 2 (修改港口船舶配员执照考试)条例(Rg 4),在配员执照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新加坡法规在线 2004 年 8 月 25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最低中学教育平均中学 2 教育或同等学历,由新加坡任何中学或教育部出具的任何离校证明或计算机化成绩单证明;第 8 条至第 11 条的删除和替换 3.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港口船舶配员执照考试)条例第 8 条至第 11 条被删除,并代之以下列规定 港口限制舵手考试候选人资格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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