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公益法律服务)规则 2013 年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定义 3 第 S 658 号法律第 33 条的豁免法律专业法案(第 161 章)法律专业(公益法律服务)规则 2013 在为行使《法律职业法》第 34(2) 条赋予的权力,司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启动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3 年法律职业(公益法律服务)规则,并应2013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慈善与慈善法(第 37 章)第 2(1) 条的含义相同;具有公共性质的机构与新加坡在线法规第 40A 条中的含义相同,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慈善法;全国社会服务委员会指根据《全国社会服务委员会法》(第 195A 章)第 3 节设立的全国社会服务委员会;非执业律师指没有有效执业证书的任何律师;允许的无偿法律服务是指 (a) 律师可以根据该法案合法提供的任何法律服务,但在新加坡的任何法院出庭或辩护除外;或出现在新加坡的监管机构、当局或法庭;在准司法或 (b) 未提供或预期任何费用、收益或 (i) (ii) 奖励的任何听证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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