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临时措施)(附表三规定事项)条例 2021 S 21/202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4日
COVID19(临时措施)(附表三规定事项)条例 2021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年收入的确定 4 年收入的规定数额 5 平均月租金收入和平均月收入的确定 No. S 21 2020 年 COVID19(临时措施)法案(2020 年第 14 号法案) 2021 年 COVID19(临时措施)(第三附表的规定事项)条例 为行使 2020 年 COVID19(临时措施)法案第 79 条赋予的权力,卫生部长法律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 COVID19(临时措施)(Prescribed Matters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 21 for Third Schedule)法规 2021 并于 2021 年生效2021 年 1 月 15 日。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基期和课税年度具有按章节赋予的含义《所得税法》(第 2 章)第 2(1) 条134)。年收入的确定 3. 为本法附表 3 第 2 部分第 1(b) 段的目的,个人、独资经营者或股东(视情况而定)(每本条例有关人士),是有关人士的总收入 (a) 如果作为有关指明合同标的的不动产的租约或许可在构成的期间内有效 30 天或以上有关人士在 2020 课税年度的基期,即构成 2020 课税年度的基期; (b) 作为有关指明合同标的的不动产的租约或许可在构成有关人士的基准期的期间内未生效或生效少于 30 天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包括首尾两日)期间的 2020 课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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