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临时措施)(控制令)(修订)条例 2021 S 16/202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
1 S 162021 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6 号《2020 年 COVID19(临时措施)法案》(2020 年第 14 号法案)《2021 年 COVID19(临时措施)(控制令)(修正案)条例》行使 COVID19(临时措施)第 34(1) 条赋予的权力2020 年法案,卫生部长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是 2021 年 COVID19(临时措施)(控制令)(修正案)条例,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生效。条例 13K 的修订 2. 条例2020 年(控制令)条例第 13K 条(GN No. S 2542020)修订了 COVID19(临时措施)是 (a) 在第 (1A) 段中允许企业工人的词之后立即插入岸上人员的词; (b) 在第 (2) 款的造船厂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岸基人员的定义,具有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港口)条例(第 170A 章)第 61C(1) 条赋予的含义, Rg 7);.修订附表 3 第 3 部分。《2020 年 COVID19(临时措施)(控制令)条例》附表 2 第 3 部分已修订 S 162021 2 (a),在 A 允许字词之后立即插入 who is a第1段中的企业,岸上人员; (b) 在第 1 段中允许企业工人的字样之后插入谁是岸上人员字样; (c) 在第 2 段中,通过删除必须确保其获准企业工人不做或不得做,代之以岸上人员不得或必须确保其获准企业工人是岸上人员人员不,做; (d) 在第 3 段中任何允许的企业工人之后插入岸上人员; (e) 在第 3 款之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4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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